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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旭特宏达科技有限公司甘希如的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2022-06-11 10:24:25   来源:证券时报阅读量:1807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现金分红0.3元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9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561,54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68,462,000元,0.3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将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时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股东甘中如,北京旭特宏达科技有限公司,甘希如的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份,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个人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元,个人转让股份时,邓忠上海分行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代扣代缴给邓忠上海分行邓忠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缴纳,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27元。

对于持有我公司股份的QFII股东,我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红利为税后0.0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投资于本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的港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邓忠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形式派发,税前扣除按财政部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扣除税款后,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分红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行权价格调整以相关实施公告为准。

不及物动词相关协商措施

如果您对公司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部门:证券部

特此公告。

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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